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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     余为董文格公作行状,尽览其奏议。其任安徽巡抚,奏准棚民开山事甚 
力,大旨言与棚民相告讦者,皆溺于龙脉风水之说,至有以数百亩之山,保
 一棺之土,弃典礼,荒地利,不可施行。而棚民能攻苦茹淡于丛山峻岭,人
 迹不可通之地,开种旱谷,以佐稻粱。人无闲民,地无遗利,于策至便,不
 可禁止,以啓事端。余览其说而是之。
 及余来宣城,问诸乡人。皆言未开之山,土坚石固,草树茂密,腐叶积
 数年,可二三寸,每天雨从树至叶,从叶至士石,历石罅滴沥成泉,其下水
 也缓,又水下而土不随其下。水缓,故低田受之不为灾;而半月不雨,高田
 犹受其浸溉。今以斤斧童其山,而以锄犁疏其土,一雨未毕,沙石随下,奔
 流注壑涧中,皆填汙不可贮水,毕至洼田中乃止;及洼田竭,而山田之水无
 继者。是为开不毛之上,而病有谷之田;利无税之佣,而瘠有税之户也。余
 亦闻其说而是之。
 嗟夫!利害之不能两全也久矣。由前之说,可以息事;由后之说,可以
 保利。若无失其利,而又不至如董公之所忧,则吾盖未得其术也。故记之以
 俟夫习民事者。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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