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,为县尉赵师韫所杀,卒
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,诛之而旌其闾,且请编之于
令,永为国典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
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治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
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,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,坏礼甚
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以向,违害者不知所以立,以
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
何者?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
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
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、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
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
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
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
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
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,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
戮。而曰彼杀之,我乃杀之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
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,仇之则死。
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·公羊传》曰:“父
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
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
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
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,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