臣风闻大理寺近奏断德州公案一道,为一班行王守度谋杀妻事,止断杖
六十私罪。其守度所犯情理极恶,本因逾滥,欲诱一求食妇人为妻,自持刃
杖,恐逼正妻阿马,令其诬以奸事,髡截头发,又自以绳索付与阿马,守度
持刀在旁,逼令自缢,其命垂尽,只为未有棺器,却且解下。其后又与绳索,
令自缢,阿马偶得生逃。臣略闻此大概,其他守度凶恶之状,备于案牍。人
不忍闻阿马幽苦冤枉如此,而法吏止断诬奸,降以杖罪。
窃以刑在禁恶,法本原情。今阿马之冤,于情可悯;守度所犯,其恶难
容。若以法家断罪举重而论,则守度诬奸不实之罪轻,迫人以死之情重。原
其用意,合从谋杀。凡谋杀之罪,其类甚多,或有两相争恨,理直之人因发
忿心杀害理曲之人者,死与未死须被谋杀之刑。岂比守度,曲在自身;阿马
本无所事,备极凌辱,迫以自裁。虐害之情,深于谋杀远矣!
臣尝伏读真宗皇帝赐谏臣之诏,曰:“冤枉未申赏刑逾度者,皆许论列。”
今之冤妇,臣职当言者也。岂有圣主在上,国法方行,而令强暴之男而敢逼
人以死!臣恐守度不诛,则自今强者陵弱,疏者害亲,国法遂隳,人伦败矣!
其王守度一宗公案,伏望圣慈,特令中书细详情理,果如臣之所闻。即
乞行刑法以止奸凶。取进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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